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共7章43条。包括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的解决、附则,共7部分。主要内容有:(1)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3)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备案。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5)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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