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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我国的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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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我国的预算法

我国的预算法

预算法亦称 “预算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预算资金的筹集、供应、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国家各级财政为了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在各级财政之间,各级财政同各部门预算单位之间以及各部门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发生的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资金和进行年终决算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法律调整就是预算法。它是整个财政法规的核心,既是国家预算收支活动在法律上的反映,又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督的重要法律手段。加强预算管理立法,调整预算关系,规范预算活动,是顺利实现国家预算的基本保证。我国预算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1) 预算体系。按照一级政权建立一级预算的原则,我国预算分为中央级预算、省级预算、市级预算、县级预算和乡级预算五个级次,中央预算在整个预算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切预算收支,均应事前建立预算、事后编制决算,并按规定上报。否则,除不准核定下年度预算外,视具体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2) 预算管理上的权利和责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各级预算的收支管理范围,明确职责权限,做到权责利相结合。国家预算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并行使制定、颁布、修改预算法规等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预算法的执行、审查、批准等。国务院全面负责国家预算的组织和实现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预算的组织实现,主要权限有统筹安排本级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支出,核定本地区的预决算草案,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全面组织国家预算的执行工作,在预算执行中,如发现计划不当、管理不善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有权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必要时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直至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收支预算的组织执行工作。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收支预算的完成。国家还指定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预算的执行工作。
(3) 关于预算的编制及审批规定。预算法要求,国家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之前,都应按国家规定的收支范围、隶属关系和法定程序编制预算草案。各级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最后由中央财政部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提请国务院审查,全国人民大会批准。国家预算的执行,应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对违反相应规定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关于国家决算的规定。凡建立预算的单位,在年度终了后,都要编制单位或部门决算。
(5) 关于预算监察的法律规定。预算法规定了多种形式的预算监察、财务监察,并对检查的方法、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参见 “国家预算”、“国家决算”、“我国预算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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