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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1)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我国《民法通则》 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据此,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无论是在中国境内结婚还是在中国境外结婚,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根据该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时,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也不得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在结婚的实质要件方面,中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中、外双方当事人应达到我国的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和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 双方之间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双方都不属麻风疯或性病未治愈者以及无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结婚形式要件方面,在我国境内结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以下证件:中国公民须持本人的户籍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须持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 《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交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其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除呈交上述中国公民的有关证件外,仍须持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以及公安机关签发的 《外国人居留证》。此外,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 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政部 《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对于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其实质要件应适用我国法律。为了保证这种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款。其结婚的形式要件也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的法律。按该批复,外国人双方必须持有前述有关证件,方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在互惠的前提下,我国允许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按其本国法的规定办理领事婚姻,并承认其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外国人在华办理领事婚姻时,应遵守我国 《婚姻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关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不涉及到我国法律的适用问题,而只涉及到我国是否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对此,从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凡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依有关国家法律缔结的婚姻,即使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悖逆,我国一般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3) 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结婚。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国历来鼓励华侨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手续,并承认其婚姻的效力。在1983年我国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基本上确立了结婚依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但婚姻的成立,不得违反我国 《婚姻法》 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否则,我国不承认其婚姻有效,且我使、领馆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结婚证明。按条约规定或驻在国允许我使、领馆办理领事婚姻的情况下,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双方,也可以在我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使、领馆可依我国法律予以办理。

☚ 结婚的实质要件及其法律适用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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