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的对称。从法律的表现形式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用统一的一个或者几个特定书面文件来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宪法法典。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由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赖斯于1884年提出来的。一般认为,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随着各国宪法的变化与发展,出现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相互接近的趋势。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的对称。根据宪法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形式分类。英国法学家布赖斯于1884年提出的对宪法的分类方法。以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法律文件所制成的宪法法典。特点是表现为统一的法律文件,条文规定明确,不易发生争议。最早出现的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此类宪法。 成文宪法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不成文宪法的对称。国家的各项根本制度以一个完整的法典全面规定下来,并称为“宪法”的宪法。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此类宪法。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的对称。根据宪法文字表现形式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通常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制定的宪法。它是完整统一的,以一个或几个书面的宪法性文件所形成的宪法法典,内容明晰确定,有相对稳定性。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继而出现的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 ☚ 地方性法规 共有财产 ☛ 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如 《美国宪法》 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质的法律。而英国宪法则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 “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 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是由1953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 1982年宪法是由1980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法国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是由1789年成立的制宪会议起草的,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54年宪法草案经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先行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法国1946年和1958年制定的宪法,都是经过公民投票通过才正式生效的。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1982年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民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前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 “苏联宪法至少须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始得修改。” 1946年 《日本宪法》 规定,宪法的修改要先经过国会参、众两院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然后由国民投票过半数通过,才能成立。《美国宪法》 规定,经过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例如,1947年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规定: “共和国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 1958年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对修改宪法的范围作了如下的限制: “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不得开始或者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 对宪法修改程序作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但成文宪法也有的不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普通法律修改程序进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程序进行的宪法为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无所谓修改程序,属柔性宪法。 ☚ 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 ☛ 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