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共八章三十三条。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好祖国的文化遗产,使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该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受国家保护。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该法还对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奖励和惩罚等各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