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11条。“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依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交税,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依租金收入计税,税率为12%。 对机关、团体、军队、寺庙、公园、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国家划拨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房,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