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
1973年至1984年我国征收工商税的基本法规。 1972年3月财政部制定,同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197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该条例共12条并附《工商税税率表》。其具体规定是,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纳税;应纳税额按计税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同时还规定了减免税的范围及其批准或决定的权限划分,及违反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的解释权,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办理。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并分别制订了新的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本条例不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