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具体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征税办法。 该法于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30条,具体规定了:(1)征税范围,主要是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税。(2)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即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征收3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除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属于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减税优惠。(3)优惠措施,主要有: 关联企业之间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在国际上是司空见惯的。因此,税法中作了原则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5)税法明确了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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