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狱中国古代法律中要求司法官吏审案时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应遵循的司法道德。《魏书·刑罚志》:“立狱不可不慎。”意指司法官吏立案审案时,应严格依法办事,慎重断狱。历代法典中都有类似“出入人罪”的规定,“出”指司法官吏所判之刑比应罚之罪轻;“入”指所判之刑比应罚之罪重。犯“出入人罪”之司法官吏,应负法律责任,并受到处罚。汉律对司法官吏规定有“故纵故不直”等职务罪名,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对故意出入人罪的,轻者免职,重者处死。唐《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辄引致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唐律对死刑还规定了“三覆奏讫”制度,司法官吏如不遵从,则要处以刑罚。此后,元、明、清各代也均有类似规定。“慎狱”在司法伦理上特别强调司法官吏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这对减少他们滥施刑罚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