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在每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国家遇到非常情况,不能进行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迟选举的决定,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在非常情况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在一年之内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几方面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召开会议,在会议上讨论和决定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都要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根据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一个代表团,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表决议案和进行选举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须经特别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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