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1989年5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三十五条。 该法的制定,对正确处理保密与开放的关系,做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著重要的作用。该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该法对国家秘密的含义、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以及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