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规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 共6章43条。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调整我国企业破产关系的基本法。 主要内容有:(1)企业破产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破产宣告的界限、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措施及破产案件的处理等。(2)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该法规定,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之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 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有: 破产债务人,即破产企业的主要义务是: ❸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正式意见,以决议的方式出现。 (4)和解和整顿。 和解,就是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问题达成谅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企业进行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债务的,应当由法院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宣告该企业破产。(5)宣告破产和破产清算。企业具有破产法规定的导致企业破产的法定情形时,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该企业破产的专门裁定,公开宣告该企业破产。 企业宣告破产后,进入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处理阶段。由法定机关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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