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1980年9月10日起执行。 共27条。《细则》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就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按规定纳税。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如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项目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需减除费用的,可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细则》还对纳税范围、外交人员所得、纳税办法、负纳税义务的人需出境的、违法处理权限等问题,均作了解释和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