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损失在美国,除公司以外的纳税人,由于盗窃、暴风雨、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使非业务资产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征收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但只限于每个人(单位)损失在100美元以上,且意外损失净额超过调整后毛所得的10%以上者。 日本对个人纳税人也规定有类似的扣除,如个人纳税人本人或受其赡养的家属所有的财产遭受损失(除去库存商品和用于奢侈目的的资产),其原因是由于地震、风暴、洪水、火灾、盗窃、霸占等产生者,损失额可在征收所得税时扣除。扣除额的计算,即以各该项财产当时市价减除保险偿金 (如已投保),再减除所得总额的10%为准。如某年应扣除的意外损失从当年正常所得额还不能扣清,余额还可以向以后的3年内结转。如果公司的固定资产由于地震、火灾、洪水或类似的意外事故而损失,即使该公司不适用蓝色申报表(参见Blue return条),也可以向以后的3年内结转,冲抵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