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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unishment of seditious element
台湾国民党当局为对付在台军队及各界民众的反抗而制定的条文。1950年4月26日公布实施。共有13条。根据该条例规定,凡国民党军队中的起义和地方发生的罢工、罢市、罢课等,均属“叛乱”行为,要视其“危害”程度,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它是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在台湾实行极权统治的产物,严重地侵犯了台湾人民的民主与自由权利,受到了台湾各界的强烈反对。1991年5月台湾“戒严”解除后,该条例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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