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
该条例于199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共五章2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四章任免与奖惩,第五章附则。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财物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本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范围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