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与信息第二定理
关于思维与信息相关的三个定理之一。其表述如下:解释的性质取决于解含信息数量与信息度的符合程度(或偏离程度)。解释是以思维中问题和无知的存在为前提的,解释的性质是指解释本身是否完满。一般来说,对所解释的对象进行独立研究而作出的解释是完满的或比较完满的,框套解释和冗赘解释是不完满的解释。所谓解含信息数量,是指采集到的资料、测得的许多相关数据等等包含在解释中的信息数量。在一个解释中,如果解含数量是充分的,足以对某一现象作出近似解释,那么这就是解含信息的最佳数量。所谓信息度,是指解含信息的合适数量标准,或者说就是必要解含信息数量和充分解含信息数量。信息度是一个随机变量,因不同对象、不同操作(研究、叙说)、不同场合而异。解释所含信息量太少,或者说向零的方向偏离最佳数量;解释所含信息数量太多,或者说向无限大方向上偏离最佳数量,都不会使解释完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