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法学派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的总称,属于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它产生于19世纪末,最早的代表人物是社会学法学派中的一些社会学家。如法国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G·塔尔德就是一位代表。他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是一个发明、模仿、冲突和适应的循环过程,法是模仿者服从心理的基础上建立的。美国的社会学家L、F、沃德是心理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他认为心理力是一切社会现象的基础。德国法学家O·祁克也是心理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来源于集团人格和集团意志。L、J彼得拉日茨基是心理法学派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他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活动构成的,法可分为实在法与直觉法,直觉法就是以心理活动为基础的法。 心理法学派又称“社会心理法学派”。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的总称。社会学法学的一个支派。从19世纪以来,西方有些法学家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用心理现象和原理解释法律现象。最早出现的心理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一些社会学家,如法国的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塔尔德,他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是一个发明、模仿、冲突和适应的循环过程,法是在模仿者的服从心理的基础上建立的。美国的社会学家沃德认为心理是一切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的基础。彼德拉日茨基是20世纪心理学法学派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他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活动构成的,法可分为实在法与直觉法,后者就是以心理活动为基础的法。在有些西方著作中,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以及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也都被列为心理学法学派。 心理法学派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的西方法学派别,属社会法学派的支派。主要代表有法国的塔尔德(Tarde,1843—1904)、德国的冯特(Wundt,1832—1920),波兰的彼德拉日茨基(Petrazycki,1867—1931)等。认为法的存在和效力不取决于国家的经济、政治状况,而取决于统治者、被统治者、法官、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的注意目标、本能和情感等心理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