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地方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州以下的行政机关。它包括县 (市) 和乡 (镇) 两级政府。县 (市) 政府一般由议会选举产生的县 (市) 长和5至8名委员组成。乡 (镇) 政府有的由乡 (镇) 和一人行使行政权,有的由乡 (镇) 长和两、三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行使权力。地方政府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地负责处理一切地方事务,主要负责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供应、公共交通、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教育等项行政事务。地方政府在负责执行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同时,还可在州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地方自治权,可自行制定不与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可否决上级对该区作出的重大决定,可自选行政官员,自主处理行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