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金融制度德国金融结构及其体系的制度。是以德意志联邦银行为核心,综合化的商业银行为主体,辅以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制度。 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享有很大的自主权,是国际地位比较高的中央银行之一。它一贯坚持以稳定币值为其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成立于1957年,在各州设有分行,并按经济需要设有几百个支行。中央银行理事会是其最高权力部门,不受联邦总理领导、不受政府监督、不受国会控制,也不受银行监督局检查,但联邦银行有义务在保证完成其任务的前提下支持联邦政府总理的经济政策。联邦银行法第3条规定联邦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国民经济中的货币流通和信贷供应,稳定货币,并授权联邦银行采用再融资政策工具 (即调整再贴现条件)、调整最低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改变对政府贷款条件或管理办法、干预外汇市场等五类工具实现其稳定通货的货币政策。 德国商业银行以综合化银行为特色,包括私营的商业银行、公营储蓄银行、合作性质的商业和农业信用社,它们都无例外地依法经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私营商业银行占所有综合化银行业务量的30%以上,其经营业务范围远远超过美、英、日等国的商业银行。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信托公司等,其业务领域也较为综合,例如保险公司还有权办理股票证券和贷款 (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德国的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管理较少,资本流动比较自由,法兰克福是世界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欧洲中央银行也设在法兰克福。 德国金融制度 德国金融制度financial system of Germany德国金融结构及其体系的制度。是以德意志联邦银行为核心,综合化的商业银行为主体,辅以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制度。 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享有很大的自主权,是国际地位比较高的中央银行之一。它一贯坚持以稳定币值为其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成立于1957年,在各州设有分行,并按经济需要设有几百个支行。中央银行理事会是其最高权力部门,不受联邦总理领导、不受政府监督、不受国会控制,也不受银行监督局检查,但联邦银行有义务在保证完成其任务的前提下支持联邦政府总理的经济政策。联邦银行法第3条规定联邦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国民经济中的货币流通和信贷供应,稳定货币,并授权联邦银行采用再融资政策工具(即调整再贴现条件)、调整最低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改变对政府贷款条件或管理办法、干预外汇市场等五类工具实现其稳定通货的货币政策。 德国商业银行以综合化银行为特色,包括私营的商业银行、公营储蓄银行、合作性质的商业和农业信用社,它们都无例外地依法经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私营商业银行占所有综合化银行业务量的30%以上,其经营业务范围远远超过美、英、日等国的商业银行。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信托公司等,其业务领域也较为综合,例如保险公司还有权办理股票证券和贷款(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德国的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管理较少,资本流动比较自由,法兰克福是世界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欧洲中央银行也设在法兰克福。 ☚ 日本金融制度 加拿大金融制度 ☛ 000115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