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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4月7日颁布的根本改变德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变联邦制为高度中央集权的法西斯制度的法律。它规定根据联邦总理(希特勒)的提名,利用总统的名义任命各邦摄政。各邦摄政必须由纳粹党党魁担任,效忠元首希特勒,工作上直接向内政部长负责。各邦摄政负责监督各邦执行总理(希特勒)所定方针政策的情况,总揽各邦一切大权,包括任命与撤换政府官吏和法官,解散议会,起草和公布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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