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世袭农地法1933年德国法西斯政权于1933年9月29日颁行,是一项具有封建色彩、种族主义的法西斯法律,由序文和六十一条组成。规定“世袭农地”为有劳动能力经营的农业用地,最大面积不得超125海克特。世袭农地的所有者称为农民,实行世袭制。农民的资格是:只限日耳曼人种,具有德国人的人格者。世袭农地只得由一人继承,不能分割,男子优先继承。世袭农地不能因遗嘱而变更、不能出卖、抵押或清债。如果确因没有法定继承人,要由专门法庭裁定,将土地卖给国家。未能继承到土地的其他子女,只得另谋职业。这项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农业基地,为侵略战争提供粮食、劳动后备军和兵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