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中的政府职能
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中,政府应该履行的引导职能和协调职能。
❶引导职能。引导企业加强环保意识,树立循环经济理念; 积极利用产业政策手段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限制 “高消耗、高污染” 产业的发展; 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
❷协调职能。政府借助利率调整、税收调节、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间接调控。通过制定总体规划,建立规范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为区域间的技术经验交流提供平台,展开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政府应做的工作是: 转变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相互对立的思想,树立循环经济理念,避免走发达国家 “先污染、后治理” 的发展道路;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循环经济思想,提高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意识和绿色消费观念; 加快循环经济相关法规建设,完善循环经济方面的专门法规; 加强资源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共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加大国家公共财政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民间资金,展开国际合作,多方位多渠道地筹措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支撑技术的开发; 建立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域,进行生态工业建设试点,探索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