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徐太玄代人受过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徐太玄代人受过案 徐太玄代人受过案唐高宗朝(公元650~683年)杭州参军徐太玄,见同僚张惠犯赃下狱,论罪当死,可怜他上有老母,无人奉养,便向法司自陈与张惠共同受赃。这样张惠所受之赃,便由二人分担,张惠得赃之数既减少,依律不够死罪,改判为徒、流之刑,依例以免官当刑。而徐太玄也付出了免官的代价,并且十年不得参加诠选。按唐律,对官吏各种赃罪的处罚,依据其受赃数量来决定其轻重。对官员受财枉法罪的量刑规定:是所受财贿折绢一尺杖一百,每匹罪加一等,满十五匹绞。本案中,张惠即犯了受财枉法之罪,所受赃已满十五匹,故当死。徐太玄与之共同分担后,每人得赃合不到八匹,当处徒流之刑。张惠因此得以免死。 ☚ 韩思彦访真凶案 卢文操盗左藏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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