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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律博士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律博士

官名。始置于三国魏明帝时期。为讲授律令的官吏,属廷尉。又称“律学博士”。晋、宋、齐、梁、陈、北魏、北周等朝皆相沿置,仍属廷尉。梁朝曾改称“胄子律博士”。至隋朝属大理寺,共有律博士八人。唐朝移属国学,设律学博士一人。宋因之,于国子监设律学博士二人。元代废。


律博士

又称“律学博士”。以讲授律令、保管律令为职,魏始置。晋因之,属廷尉,掌律令。南朝梁称胄子博士。陈、后魏、北齐均有设置。隋设律博士8人,属大理寺。唐因隋制,移属国学。宋设律学博士2人,属国子监。元代废而不用。《沈寄簃先生遗书·法学盛衰说》:“通法学者代有其人。盖自魏置律博士一官,下及唐、宋,或隶大理,或隶国学,虽员额多寡不同,而国家既设此一途,士之讲求法律者亦视为当学之务,传授不绝于世。迫元废此官,而法学自此衰矣。”

律博士

也称“律学博士”。官名。中国魏晋至宋代间教授法律、解释和保管法令的官员。《三国志·魏志·卫觊传》: 明帝即位,觊奏曰: “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晋以后因之,属廷尉,掌律令。《晋书·职官志》; “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隋大理寺官属有律博士八人,唐因之,而置一人移属国学,宋国子监律学博士二人。元代废止。

律博士

律博士

学官名。三国时期的魏国始置。此后历代沿置,至元代废。掌教授法律。国家把法律作为一个学科自魏始。《资治通鉴·魏纪·明帝太和三年 (公元229年)》: “(十月) 尚书卫觊奏曰: ‘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 狱吏者,百姓之所县 (悬) 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敞,未必不由此也; 请置律博士。’帝从之。”《晋书·职官志》: “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

☚ 履工下士   律学博士 ☛
律博士

律博士

官名。又称律学博士。三国时魏明帝于黄初七年 (226年) 即位后,卫觊奏曰:“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法律)”。(《三国志·魏志·卫觊传》)魏自此置律博士,为讲授律令之官。晋以后,律博士隶属廷尉寺,南北朝各代沿置,梁称为胄子律博士。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律博士亦属大理寺。隋初大理寺有律博士八人。开皇五年 (585年),隋文帝曾下令停废大理律博士。唐代又设律学博士一人,秩从八品下;又有律学助教一人,从九品下,皆隶于国子监,掌教习国子监学生,以律、令为主要专业,兼习格、式、法例等。宋代国子监仍置律学博士,掌传授法律及课试之事。元代废止。

☚ 六曹   谏官 ☛

律博士

官名。三国魏明帝太和三年(229)置,掌刑律的解释与传授。晋、南朝宋、齐皆属廷尉,亦称廷尉律博士或律学博士。南朝梁改称胄子律博士。北魏定为九品上。北齐置为大理寺属官,员四人,九品上。隋朝沿置,增员为八人,正九品上。

律博士

官名。在汉代本为教官,掌以法律教授生徒。魏明帝时,用律博士训练地方上管理狱讼的官吏。晋属廷尉.始成为司法官,掌依法定刑。南北朝沿置,北齐属大理寺,员额四人,隋初,员额八人。开皇三年(公元583年)罢。唐承隋制律博士属国子监,是一种教职而不是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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