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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代表对条约约文取得协议时对条约约文作暂时的签署以待本国政府的核准。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经协议的其他程序,在条约约文或载有约文的会议最后文件上的待核准的签署,可以确定条约约文为作准文本。待核准签署,如果经过本国政府确认,就构成条约的正式签署(条约法公约第12条第1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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