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中税务登记范围按照《税收征管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这里所指的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它企业等;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是指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经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准予开业的许可证照,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 《临时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