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征集公民到部队服现役的一部军事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5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国家开展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共10章49条,包括:总则、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检疫和退兵、经费开支及附则等。《条例》规定: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损失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2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征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的法规之一。1985年10月24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实施。它依据《兵役法》,对兵员征集范围、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审定新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检疫和退兵、经费开支等作了具体规定。共分10章2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