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形式彰明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形式彰明论 形式彰明论李普曼关于客观事实构成新闻的一种观点。他认为事实只有具备鲜明的、突出的形式,才能成为真正的新闻。他说:“某件事必须确切发生了而且有不易误解的形式。它可能是面临的破产的行动,它可能是一次火灾,一次撞车,一次袭击,一次暴动,一次逮捕,一次谴责,采用一个法案,一次演说,一次选举,一次会议,一位知名公民发表的意见,一篇报纸社论,一次削价出售,一张工资表,一次价格变动,建筑一座桥的建议……。必须是一种明白表示的言行,事态的发展必须表现一种确凿肯定状况直至某些方面已成为既成事实,新闻才从大量可能的事实中分离出来。”(李普曼:《舆论学》,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译版第265页。)对李普曼这种观点,F·默特归纳为“形式彰明论”。就是说,事实只有获得明确形式的时候,它才能成为新闻,反过来说,尚未获得明确形式的事实不能成为新闻,或者说,新闻只是一种形式突出的事件的报道。李普曼的这种形式彰明论新闻观念,是美国严肃报刊实践的理论表现,这种新闻观念也是一种客观性理论,它力求从事实本身的客观存在的形式方面确定新闻事实的特征。按照这个理论,一个新闻报道者可以比较容易地把新闻事实从非新闻事实中分离出来;并且依据这种理论,新闻报道在内容上可以少一点不痛不痒的水分,多一点动态感,多一些事件性。李普曼强调,“新闻并不告诉你种子如何在地里发芽,但它告诉你第一颗芽是什么时候出土的。”(同上书,第266页)但李普曼的形式彰明论中的客观主义,却是一个缺陷。因为它只注意事物的发展是否具有了“明确形式”,而忽视事实的社会意义。从形式上说,一次撞车,一次演说,一次削价销售等等,固然形式彰明而突出;但如果撞车并无重大损失或社会意义,一次演说只不过是老生常谈而无实质性的新思想,一次削价出售既不反映普遍性的经济状况又不反映销售单位的财政问题,还不足以成为典型的新闻。不问事实的内涵如何、意义大小,主张一种无倾向的唯事实论,还不能揭示出新闻的本质。人们在报道、传播、接收新闻的时候,主要的注意力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有无意义,只有那些具有一定认识价值的事实,才有可能成为报道的对象。事实的显赫性、突出性来源于认识价值的大小,甚至它本身就是一种认识价值所具有的外部形态。 ☚ 李龙牧 批评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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