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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于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河南省有民赵芳与胡约之母赵氏通奸,后又因见胡约之妻向氏,遂起意强奸,向氏不从。因胡约向赵芳取钱,赵芳就迫使胡约殴逼其妻向氏与他通奸,向氏仍然不依从。于是该犯喝令胡约殴打向氏,竟致死亡。该省在案发后,判胡约流刑,赵芳斩监候。秋审时,嘉庆皇帝阅到此案非常重视,下旨判赵芳即行处斩,胡约于流之配所绞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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