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伙
亦称“合伙除名”。退伙的一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某个或某几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关系。合伙是一种人合组织,所有合伙人应当彼此信赖、一致努力,做好合伙事业。当某合伙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合伙的利益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利终止其合伙人身份。在我国,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发生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