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强制性保险业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强制性保险业务 强制性保险业务澳葡政府自1981年开始对保险业活动进行较具体的监管,利用保险活动配合政府的施政方针。在1983年,颁布首项强制执行的保险制度,实际上将所有机动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承担。1985年8月,政府当局为保障劳工在工作期间因遭遇工作意外导致伤亡的赔偿得到更好的落实,颁布第78/85/M号法令,规定所有雇主均必须为其雇用的劳工投保相关的劳工意外及职业病保险,把劳工因工致伤或死亡的赔偿责任,转移至由保险公司承担。倘若任何雇主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意外赔偿责任,可以向政府当局提出担保后,得以免除投保责任;否则,经当局发现,任何人士未为其劳工投保保险的话,则属违法行为。上述两项重要的强制性投保的保险活动涉及居民和劳工人士的基本权益。鉴于在执行这些法例时碰到的问题以及市场和业务的发展变化等因素,政府又分别在1994年11月和1995年7月,颁布对前述两项法令的修订文本,从而使以上两类风险成为强制性投保的保险业务。1993年5月,政府颁布有关从事旅行及旅游社业务的相关法律规范文本,提出雇主必须对所有从事旅行及旅游社活动的员工投保职业民事责任保险,以便更好地承担因该等员工的疏忽或不慎而导致旅客受损的赔偿责任,并通过投保保险,把赔偿责任转移到由保险公司承担。有关的强制性保险的赔偿责任具体局限于:(1)因投保人未提供约定的服务,或所提供的服务不足或者有瑕疵,而导致顾客支付额外费用;若因天气条件变化而改变服务,则不视为服务不足或有瑕疵,但在有关行程表或广告或与顾客所订合同内已清楚写明不受天气影响者,则不在此限; (2)因投保人的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引致顾客或第三者人身受到侵害,有关人员必须为投保人负有民事责任者;(3)投保人因上述过失而遭受法庭起诉时的诉讼费用及有关开支,以及保险公司已书面答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但投保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依从保险公司的指示而为。 ☚ 保险市场 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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