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说辨裴伷先案
唐玄宗开元十年(公元722年)十一月,前广州都督裴伷先获罪下狱。玄宗与宰相议其罪,张嘉贞认为应当施杖刑,张说不同意,他奏言道:“古人言‘刑不上大夫’,是因为其接近人君,而且以此培养其廉耻之心,故士可杀而不可辱。前不久,姜皎被杖于朝堂,然后流放岭南,途中因刑伤而亡。姜皎官居三品,有罪应死则死,该流则流,岂可辄加笞辱,象对待奴仆那样对待大臣呢!往事不可复,来者犹可追。今裴伷先之罪,依律当流放,不可再加笞杖之辱。”玄宗听从了张说的意见,仅对裴伷先加以免官的处罚。张嘉贞心中不悦,退出后对张说说:“刚才议裴伷先之罪,你对施杖刑的意见为何如此言重!”张说道:“你我虽居宰相,位极人臣,但若国之大臣皆可笞辱,恐以后也会行及我辈。我刚才所论,并非为裴伷先,而是为天下的士君子。”唐律规定的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称为“五刑”。五刑是各自独立的,按照犯罪的轻重,以其中一种刑罚加之,笞、杖并不能作为徒、流、死刑的附加刑。由于笞、杖之刑损害尊严、有辱斯文的,于是根据“刑不上大夫”的古训精神,唐律规定:九品以上官犯笞、杖之罪,可以用钱赎刑,犯流罪以下(包括笞、杖、徒、流等罪)也可以官抵刑。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使各级官员可以免除与平民百姓一起受那种有损体面的刑罚,使刑法与礼法统一起来。虽有上述规定,但各朝皇帝在盛怒之下,都有将官员当廷笞杖,或对犯官先决杖一顿,再加别的处罚的情况,然而至唐玄宗朝,这种法外用刑的情况变得普遍和频繁起来。官员常被廷杖,被判徒、流之刑的犯官,也常先决杖,然后再服刑,故张说在本案中极言其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