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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张琇兄弟复仇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张琇兄弟复仇案

张琇兄弟复仇案

唐玄宗开元十九年(公元731年),监察御史杨汪赴嶲州审理该州都督张审素贪赃案,因被其属官率兵围迫,乃奏张审素谋反,并深按其狱,构成其谋反之罪,使张审素终以谋反被诛,全家籍没。张审素的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年幼免死,流岭南。(按唐律:犯谋反大逆之罪者,父子连坐皆死;但如果其子年龄在十岁以下,可上奏请皇帝决定是否从死,七岁以下,则可直接免死)杨汪事后升为殿中侍御史,并改名杨万顷。张审素二子至岭南,不久便逃回,隐匿民间数年,伺机为父报仇。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三月,年仅十几岁的张瑝、张琇兄弟在东都洛阳等候到杨汪,用刀杀死了他。张瑝为兄长,但首谋及手刃仇人者,皆是张瑝所为。既杀仇人,兄弟俩在现场留下一封书信,言其父被冤之状,然后欲往别处杀与杨汪同谋治其父罪者,行至汜水,为官府捕获。二人预谋杀人,在律有正条,当处死刑;然而二人是以少年之躯,舍身为父报仇,属孝烈之行,前朝屡有免死之例。于是玄宗召集群臣议其案。议者多以为二子之父死非其罪,二人少年孝烈,为父报仇,应加宽宥。宰相张九龄亦持此议,欲全活二子。但宰相裴耀卿、李林甫反对上述意见,他们认为若宽免二子,将则破坏国法。玄宗亦赞同此论,他对张九龄说:“为父报仇虽为礼法所赞许,但杀人却为法律所禁止。孝子之心,舍身报仇,义不顾命,此情可嘉;然国家设法律,不能对此听之任之。今若依律杀之,可成全其舍身复仇之志,赦之则破坏了刑法律条,理虽如此,但今朝野议论纷纷,故须有所宣告。”于是玄宗下敕称:“国家制定法律,本为制止谋杀。如果每个人都各伸为子之志,那没有谁是不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极限! 昔孔门高徒曾参复仇杀人都不可饶恕,何况张家二子呢。”敕下后,便将二子交付河南府杖杀。对二子之死,无论官吏百姓都很感伤怜悯。有人为之作悼文,榜于通衢街市;又众人捐钱,在两兄弟被处死处造义井;礼葬二子于北邙,恐其墓为杨汪家人掘毁,特作疑冢处。子报父仇,在当时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儒家经典对此加以肯定,而法律却禁止杀人,社会舆论对此种复仇义举历来给予很大同情,因而使法律对亲子复仇的问题,难以作出明确的规定。唐律中就未涉及这一问题。临到发生此种案件时,是按通常的谋杀罪论处,还是考虑案发的具体情况,对事出有因,其情可悯者特加宽免,则到时集群臣议决,随朝随事而定。太宗、高宗朝倾向于情理,多加以宽免;而其它诸朝,则多偏重于依律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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