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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梁武帝普通七年(公元526年)发生的一件血亲复仇案。广平郡人张景仁的父亲在天监初年被同县人韦法所杀。景仁当时刚八岁,等年长后,就立志要复仇。普通七年的一天,景仁与韦法相遇,乘其不备,亲手杀死韦法,并斩下他的头,拿到父亲的坟墓前祭奠。事后,他把自己捆绑起来到郡衙去自首,请求按刑律定罪。太守蔡天起将这案子上报到雍州州衙。刺史是梁武帝的第三子、即后来的梁简文帝萧纲,他不但赦免了张景仁杀人之罪,而且下教令褒扬景仁为父复仇的行为,并命县衙长免一户人家的租调供养景仁,用以表彰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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