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规范性文件。1953 年 7 月,张家川回族自治区成立。1955 年 10 月 5 日,自治区改称自治县。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制法》有关规定,张家川县人大常委会于 1984 年成立《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条例》,经十易其稿,于 1989 年 3 月 27日召开的张家川县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1989 年 9 月 27 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条例》。1990 年3 月 31 日正式颁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共九章,包括总则、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治县的经济建设、自治县的财政管理、自治县的教育文化事业、自治县的干部培养和管理、自治县的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附则等内容。 ☚ 民族区域自治 天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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