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收弟妻案
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八月二十一日,平阳路高平县“军户段集秀告张义收讫弟妻”,经审供认不讳。此案因当事人为军户而报至兵部,经审议认为:“张义奸收弟妻废绝人伦,实伤风化”,后上报中书省刑部审议后作出判决:“张义所招虽伊母阿王许将弟妻收继,终是不应,量断一百七下,阿段九十七下,离异,主婚伊母阿王若不惩诫,浊乱典礼,如未年及,拟决五十七下,说合人李克孝决三十七下。”最后呈报中书省“准呈”施行。元朝蒙古贵族入关以后沿袭蒙古婚姻旧例,有收嫂习俗。但由此案可见,元律例对收继作了一系列限制规定。除不得收弟妻外,还有侄儿不得收婶母,守志妇不收继,姑舅小叔不收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