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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弗莱堡学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弗莱堡学派The Freiburg School

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德国弗莱堡大学,主要是在战后围绕原西德应实施什么样的经济体制这一问题的讨论而获得发展的。这一学派主张自由竞争和国家有限干预。其创始人为瓦尔特·欧根,其主要代表人物有: 弗兰茨·贝姆、弗里德里希·阿·卢茨、威廉·罗勃凯、亚历山大·吕斯托夫、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路德维希·艾哈德。在欧根提出的“竞争秩序”、“理想类型” 概念的基础上,弗莱堡学派形成了所谓“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其基本内容是: 以私有制为基础,以自由竞争为原则,辅之以适当的国家干涉和调节,使经济具有 “社会安全” 和“社会保障”,使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与个人的自由完全相调协。弗莱堡学派强调,为了确保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限制垄断,保护竞争。但国家只应起 “球场裁判员”的作用,旨在保证个人和企业平等自由竞争,创造出一个稳定的竞争环境。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保障私有财产制度,尊重私营企业的独立经营,不干涉它的一切经济活动; 同时实行确保货币流通稳定的政策,维护财政收支平衡,为企业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和港口条件以及帮助低收入家庭,致力于劳资协调和阶级合作。这一学派在原西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弗莱堡学派Freiburg School

亦称“奥尔多学派”。当代西方主张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一个学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希特勒政权的覆灭,使德国失去了战前的全部国外市场和投资场所,阻碍了西德垄断资本的发展。为了适应人民仇恨法西斯统治的情绪,为了西德垄断资本的利益,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自由经营、贸易自由化、市场经济竞争等主张和学说,形成了西德新自由主义。该学派是当代西方三大自由主义之一,其代表人物有欧根、罗勃凯、艾哈德、罗斯托、卢茨、缪勒—阿尔玛克、贝姆等。由于西德新自由主义的一些代表人物在弗莱堡大学任教,一般称弗莱堡学派。该学派的基本理论是“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其要点是:
❶宣称人类社会存在着两种超历史的、绝对的“经济理念模型”,即“自由或社会市场经济”和“中央管理经济”。认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同经济制度仅是这两类模型的不同表现形式。
❷反对完全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经济,主张实行以私有制为基础,以自由竞争为原则,辅之以适当的国家干预和调节。
❸鼓吹“分配公平”、“经济人道主义”和“社会伙伴论”。
❹宣扬劳资合作,主张工人可以拥有股票,人人可以成为资本家。
❺反对一切垄断,既反对法西斯统治经济,又反对国家垄断、工会垄断,甚至把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斥之为“命令经济”而加以反对。该学派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德政府的经济政策制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弗莱堡学派

又称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德国以弗莱堡大学为中心形成的一个资产阶级经济学流派,主张实行“社会的市场经济”。主要代表人物有欧根·罗伯凯、艾哈德等。是适应联邦德国垄断资本抵制美国垄断资本的欺压和进行对外经济扩张的需要而出世的。他们反对凯恩斯主义以国家干预代替自由放任的政策,认为国家的经济职能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创建良好的条件,创造适合自由竞争的优越环境,而不是相反。但他们又表白说他们主张的自由竞争不同于传统的自由放任。自由放任是放弃国家管理的“非社会的”自由市场经济,好比“野生植物”,而他们主张的自由市场经济则是“社会的” ,好比“人工培育的植物”。所谓“社会的”市场经济,就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或利用市场机制形成的、能够保证“社会安全”和带有“社会保障” 的经济,是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技术进步和个人自由完全协调的经济。为了保障这种“社会的” 自由市场经济,他们主张应该制定一些道德的、法律的措施,如限制垄断,保障自由竞争,实施稳定的货币政策等等。此外,他们反对生产资料公有,反对社会主义,也反对德国纳粹时期的统制经济。

弗莱堡学派

弗莱堡学派Freiburg School

弗莱堡学派是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对战后原联邦德国的经济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是其制定经济政策的纲领和依据。弗莱堡学派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德国的一些经济学家聚集在弗莱堡大学教授瓦尔特·欧根 (Eucken,Walter) 的周围,致力于研究当时的德国究竟应采取什么样的经济制度。由于他们中间多数人在弗莱堡大学任教,并把弗莱堡大学作为活动基地和大本营,因此被称为弗莱堡学派。该学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无疑是瓦尔特·欧根,他也是学派的创始人,其主要著作有: 《资本理论研究》 (1934年) 和 《经济政策原理》 (1959年)。弗莱堡学派的另一位著名代表人物是路德维希·艾哈德(Erhard,Ludwig),他既是弗莱堡学派的理论家,又是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实践家。其主要论著有: 《德国重新返回世界市场》 (1953年),《为了大家的福利》 (1957年)。这一著作的英译本于1962年出版,名字称为 《来自竞争的繁荣》。在欧根的倡导下,弗莱堡学派于1948年出版了一种年报 《奥尔多: 经济和社会秩序年报》,“奥尔多”是拉丁文,意思是指有别于现存社会秩序又与现存社会秩序有联系的 “正确秩序”,为这个年报撰稿的主要是弗莱堡学派的成员,也有一些其他国家的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如哈耶克 (Hayek) 等。由于弗莱堡学派的年报叫做《奥尔多》,所以,它又被称为“奥尔多学派”。
(1) 弗莱堡学派着重于研究经济制度,把寻找一种合适的经济秩序作为讨论的主要问题。欧根认为,在现代化工业社会中,经济学面临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寻找一种能够充分控制经济过程的经济秩序。为了找到这种合适的经济秩序,弗莱堡学派提出了新的研究方法,欧根将这种方法称为 “显著特征提炼抽象法”。这种方法是从大量的经济事实中,抽象出最显著、最本质的特征,再根据这一特征对经济现实进行归纳,形成一般性的原理。弗莱堡学派运用这种方法,分析了以往的经济过程,抽象出他们所说的一切社会共同的、最显著的特征。这种特征就是,任何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过程都是由计划来控制的。那么计划的形式就成为划分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准,弗莱堡学派由此将以往的经济制度概括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交换经济”,另一种是“中央管理经济”。
(2) 弗莱堡学派的阿尔马克 (M. Armack)提出了 “社会市场经济” 的概念,后来又被艾哈德、罗勃凯 (W. Ropke) 等人接受并加以发挥。社会市场经济的目标是,在生产力发展、科技进步同个人自由完全协调的基础上,实现“全民福利”和 “社会平等”,“使绝大多数人享受到繁荣经济的果实”,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手段是,充分的市场机制和有限的国家干预相结合。弗莱堡学派认为,社会市场经济中的 “社会”一词,具有两方面的实质意义,它一方面强调这种经济制度对社会利益的重视,另一方面,它还强调社会市场经济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区别。自由放任是完全放弃国家管理的 “非社会” 的自由市场经济,而社会市场经济则是受到国家管理的市场经济。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干预和调节是必不可少的,但又是有一定难度的,国家干预和调节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竞争,而是保障自由竞争能公平地进行。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国家的作用主要是维护自由竞争的一些基本条件,并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也不全面地直接参与社会生产过程。艾哈德说: “‘社会市场经济’ 是最低限度地行使政治的和社会的权力,保证供给最低廉的物资,以符合社会共同体的希望的制度。我们从这个制度中发现了到达真正自由的经济秩序。凡是寻求自由的必须主动面向竞争”,“而竞争只有通过政府的法令才能得到保障” (艾哈德,1957)。罗柏凯对国家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一个形象的说明,他把国家比作一个足球裁判,他既不代替运动员,也不指挥运动员,而只是不偏不倚地执行比赛规则,保证比赛正常进行。
弗莱堡学派强调,社会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有效的竞争制度”,而私有制又是“竞争制度的先决条件”。据信,只有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资本家才有生产积极性,才会推动竞争的活跃和资源有效配置,保证高的经济效率。但社会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不一定就等于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一词并不能表达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它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 “历史形态”,是 “歪曲的” 市场经济,由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社会灾难并不能归咎于市场经济原则本身。因而社会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完美形式,它既不是社会主义的,也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一种“经济人道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第三条道路。
(3) 社会市场经济是以下述几项基本方针为标志的。第一,防止垄断的政策。原联邦德国为保障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在1957年颁布《防止限制竞争法》,目的在于防止企业或企业集团垄断市场,保障自由经营,同时成立了执行这项立法的政府机构联邦卡特尔局。第二,稳定通货的政策。弗莱堡学派十分重视维护通货的稳定,认为这是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战后原联邦德国政府始终坚持了稳定通货的方针。中央银行虽然归国家所有,但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却掌握了充分的自主权,是公认的世界上最独立的中央银行之一。这就在制度上保证了货币发行可以尽少受到政府一时经济政策的干扰。第三,劳资共同决策制度。弗莱堡学派一贯主张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应当实行 “阶级合作”,建立平等的 “社会伙伴” 关系。原联邦德国在1951年颁布了 《煤钢企业共同决策法》,开始在1000人以上的煤钢企业实行劳资共决制,规定这类企业的监事会中,工人代表必须占50%,1952年又公布了适用于一般企业的《工厂经营组织法》,1955年开始在公共事业部门和行政机关实行 《职员代表法》,这样,将劳资共决制逐渐推广到各个部门,后来在对上述立法作了一些改革的基础上,于1976年7月颁布了 《工人共同决策法》,适用于2000人以上的各类大中型企业。第四,“福利国家”政策。弗莱堡学派认为,社会市场经济具有人道主义的性质,这种制度能提供“社会保障”和 “全民福利”,可以保证 “公平分配” 和“社会安全”,同时他们提出了使工人阶级中产阶级化的主张,他们认为,如果能使人人都成为小私有者和资本家,就能避免出现社会矛盾冲突,使“竞争秩序”得到稳定,社会经济亦能顺利地发展。
除上述基本方针外,弗莱堡学派还有一些重要的政策主张为政府所采纳。(1)鼓励投资的政策,1952年通过的 《鼓励资本市场法》和 《鼓励投资法》规定,投资收益和利润再投资可以享受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对投向急需发展的产业部门的资本给予更特别的优惠;(2) 在财政政策上,主张预算平衡,反对用财政手段来调节经济周期和维持充分就业的凯恩斯主义政策; (3) 自由贸易政策。弗莱堡学派针对原联邦德国严重依赖世界市场的状况主张自由贸易,要求废除国际间的各种贸易壁垒和外汇管制,同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国商品出口,他们还积极支持西欧经济的一体化,主张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中贯彻经济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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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莱堡学派

弗莱堡学派

亦称“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学派”。以联邦德国弗莱堡大学为中心所形成的一个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别。他们主张主要通过市场力量调整经济生活,国家尽可能不干预再生产的过程,但不反对必要的和有限的国家调节措施。产生于本世纪30年代初。由于他们从1948年起,创办了 《奥尔多: 经济和社会秩序年刊》,作为宣传自己理论主张的阵地,故有时又被称为“奥尔多学派”。欧根是其主要代表和理论奠基者。代表人物还有: 罗勃凯、吕斯托、缪勒尔-阿尔玛克、柏姆、鲁茨等。该学派将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经济制度归纳为“自由市场经济”和“集中管理经济”两种理念模型,试图寻求这两种理念模型的最好结合方式。主张建立一种既非社会主义也有别于资本主义的“经济人道主义”制度,即社会市场经济。他们区别了自由放任与自由竞争,反对古典学派的自由放任主义,指出自由放任是放弃国家管理的“非社会”的自由市场经济; 强调要建立“竞争秩序”,主张实行某种范围内的和某种程度的国家调节。认为国家有责任形成一种每个人都可自由活动于其中的“经济秩序”,但不应深入干预各个经济过程,国家的作用应严格局限在为企业提供最合适的自由竞争环境的范围之内。他们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将其视为社会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 反对公有制,反对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对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垄断现象,弗莱堡学派的学者大都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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