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引诱妇女卖淫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引诱妇女卖淫罪 引诱妇女卖淫罪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金钱、物质等引诱手段,诱使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该罪的主要特征是: 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营利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勾引、诱骗妇女进行卖淫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至于行为人实际上从中营利的目的是否实现,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如在诱使妇女卖淫时又为妇女提供了卖淫场所,则同时可构成客留妇女卖淫罪,通常按一罪合并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颁布施行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引诱 (客留) 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一直至判处死刑。引诱、客留妇女卖淫构成犯罪行为并应受刑罚处罚,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法规中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 引渡与起诉一致原则 双边条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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