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船 弃船abandonment of ship当船舶处于危急状态,船长认为自救和他救均无希望,船舶沉没或毁灭已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为了旅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决定弃置船舶的行为。应由船长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在决定弃船前应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应组织旅客、船员依次安全、有序离船,指挥船员带好航海日志等重要文件,并携带降下的国旗最后离船。弃船并不意味着船舶所有人放弃对船舶的所有权,他还应承担有关救助报酬支付的责任。如船舶沉没于港口、航道、锚地或其他影响他船航行或作业的区域,即使船舶所有人宣布放弃对船舶的一切权利,仍应承担清除残骸的责任。 ☚ 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海事·救助·保险 ☛ 弃船船员面临船只沉没的威胁而又无法继续进行损害管制时所采取的行动。 弃船船舶发生事故后,为保证人员安全,船员或旅客被迫离开船舶的行为。此类船舶如果获救,其所有权仍归原来的船舶所有人,但船舶所有人应承担救助报酬。如果船舶沉没于一港的航道、锚地、生产区域或防碍他船正常航行的区域,即使船舶所有人已宣布放弃对该船的一切权利,仍应负担清除残骸的责任。 弃船 弃船船舶发生严重事故后,为保证人身安全,船员和旅客被迫撤离船舶的行为。此类船舶如获救,其所有权仍归原船舶所有人,但须承担救助费用。船舶若沉没于港口的航道、锚地、生产区域和妨碍他船航行的水域,即使船舶所有人已宣布放弃对该船的一切权利,仍应负担清除残骸的责任。 ☚ 抛货 尾轴管堵漏 ☛ 00006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