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战时敌国商船之地位公约海牙第六公约,1907年10月18日签订于海牙。公约正文共11条,主要内容有:在敌对行动开始时停泊于敌国港口或在进入敌国港口时不知道战争已经开始的交战国商船,应准许其立即或限期自由出港,并发给通行证准其驶往目的港或其他指定港口,但对船上的敌国货物可以扣留;不能没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立即或在限期内离港的敌国商船,但可以扣留(战后无偿归还)或予以有偿征用;对海上相遇的在战争开始前就已离开最后出发港而不知开战情况的敌国商船,不得予以没收,但可予以拘留至战后归还,也可以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予以征用或击毁,但后一种情况必须保证船上人员和船舶文件的安全。船舶上如果装载有敌国货物,可以扣留货物并在战后无偿归还,或予以有偿征用;公约不适用于其结构系用于改装成为战舰的商船。截止1984年,共有2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