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相结合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相结合原则又称“兴水利与除水害相结合原则”。简称为“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原则”。要求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同时考虑防治水害的各种要求,以免规划的不全面,方法措施的不适当,给防治水害工作造成困难,甚至给其他部门和相邻地区人为地造成一些旱涝灾害,降低甚至抵销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同时,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水利,即水资源给人类的造益,包括灌溉、发电、水运、供水、娱乐、疗养和美化环境等;水害,即水量过丰、过枯,或开发利用、控制治理不当,可能形成的洪、涝、旱等多种严重危害人类生活、生存、生产的灾害。两者同处一体,客观上既可化水害为水利,也可因水利而致水害。中国 《水法》第13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此外,该法还规定,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修建拦河闸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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