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馆
两国建交协议签订之后,经双方商定,在双方首都互设大使馆的具体事宜。建馆须由具体协议规定具体细节,包括馆址、占地面积、规模。使馆的规模、使馆人员数目应在对等基础上进行协商。依照国际惯例,每一国家都应为对方建馆提供方便和便利。建馆是两国永久外交关系存在的物质基础,必须依双方同意和对外交使馆职务产生共同谅解为前提。筹建使馆一般由派遣国外交部长委派的临时代办负责主持。从建馆临时代办到达接受国首都,向接受国外交部长递交介绍信之日起,新建使馆即在法律和政治上视为已经建立,可以正式履行职责,勿需等待有正式的馆舍和新大使正式到任。建馆临时代办可以代行新大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