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全部验收
亦称“动用验收”。指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后动用时,由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的验收。在正式验收前,应以建设单位(或生产使用单位) 为主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要写出初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批准文号; (2) 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工程内容等简要说明; (3) 筹建工作、生产准备和试车情况; (4)计划总投资额、财务使用和结余库存情况;(5) 竣工项目和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 (6) 主要材料的实际耗用量和技术经济指标; (7) 施工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查意见; (8) 工程质量、建设速度、经济效益和贯彻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评价和分析; (9)设计和施工中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情况与具体效益;(10) 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工程使用、维护等方面应注意的事项。初验结束后,代表国家的验收委员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委员会要审查初验报告和移交生产准备情况的报告,对项目主要生产系统及设备进行检查和复验,监督生产系统的全部负荷试运转,评定工程质量,核定移交工程清册,讨论“国家验收鉴定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书”。如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对安全生产有严重隐患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有权责令施工 (或筹建) 单位作局部修改,采取补救措施或推倒重来,并限期竣工。全部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