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亦称“建筑产品价格”。建筑安装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建筑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建筑物。其地点的固定性、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实物形态的个体性,形成建筑产品价格的单件性特点,各个建筑产品价格之间不具有直接可比性。但把建筑物分解成简单的基本结构要素——假定的建筑产品,例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则其单位面积造价具有相对可比性。建筑产品价格的单件性,使其不能象一般工业品那样,每种产品统一确定一个价格,而必须编制预算,逐个地确定价格。建筑产品价格由预算成本、法定利润、国家税金构成。预算成本根据施工图及有关定额编制,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项。法定利润指按国家规定的比率计算到价格中的利润。1953年开始实行,当时规定按工程结算成本的2.5%计算。1959—1979年,法定利润被取消,这个时期的建筑产品价格实际只是建筑工程的成本 (预算成本或个别成本)。施工企业如果获得利润,只是实际成本比预算成本降低的差额,即工程成本的节约额。1980年起恢复法定利润,按预算成本的2.5%计算。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建筑安装企业要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至此,建筑产品价格才成为具有完整构成因素的价格。但建筑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是利改税性质,不能因此提高其价格水平。现行建筑产品价格构成中的利润率并不高,但管理混乱,施工企业巧立名目,多收乱要严重,亟待整顿和改革。改革方向是推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干价、招标投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