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行事秦代司法机关所认可的审判成例。王念孙《读书杂志·行事》:“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汉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秦代采用廷行事判案已成制度,《秦简·法律答问》:“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有(又)废之。”秦代的廷行事制度对后世极有影响。因汉代以“决事比”的方式判案,故使之成为一种固定的法律形式。隋唐以后,法律中明确规定法无明文可以比附、类推、但有一定的限制。《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宋代以例断案,达到以例代律的地步。明清以后实行律、例合编,使例的使用更加广泛,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廷行事法律用语,即成例。在处理、判案时作为比照、参考,具有法律效力。《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直(值)□□,问乙盗州,甲诬驾(加)乙五十,其州不审,问甲当论不当?廷行事赀二甲。”意即甲诬告乙依照成列应罚二甲。《汉书·翟方进传》:“时庆有章劾,自道。‘廷行事以赎论’”。王念孙《读书杂志》四之十二《行事》:“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汉世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