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尉正 廷尉正官名。秦始置。汉沿置,与监及平,号称廷尉三官。历代沿置。北齐及隋唐改称大理正。掌参议刑狱,详正科条之事,如断罪有不当者,可以法纠正。 ☚ 评事 典客 ☛ 廷尉正官名。汉以后设置。是廷尉或大理之下的属官,同时设置的还有“监”和“平”两种官职。正、监及平都是司法官。《新唐书·百官志》:“大理寺正二人,掌汉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通常凡寺或署皆没有丞,以掌管本部事务,为长官之贰。惟大理寺首先设置“正”,然后才置“丞”,由丞具体负责分判寺事,而“正”来审核量刑的轻重,以最后判定。因此,“丞”为次级法官,而“正”为高一级的法官。”宋时沿袭此制,但员额较多。 廷尉正 廷尉正官名。秦汉时置。掌断刑狱。《史记·五宗世家》: “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 《资治通鉴·汉纪十六》: “闻 (黄霸) 霸持法平,乃召为廷尉正; 数决疑狱,庭中称平。” (参见: 廷尉) ☚ 廷史 廷尉监 ☛ 廷尉正tíng wèi zhèng官名,秦汉皆置,为廷尉卿之副,西汉俸千石,东汉六百石,掌审判,决疑案,平反冤案,参议案例律条。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廷尉》、《后汉书·百官志二》,参看"廷尉"条。《后汉书·何敞传》:"武帝时为廷尉正,与张汤同时。"其后,魏晋南朝沿置,北魏或称大理正。 廷尉正官名。秦置,为廷尉佐贰官。掌审理判决疑难案件,可代廷尉参加会审。汉沿置,西汉时千石,东汉降至六百石。魏、晋、南北朝沿置,北魏时在廷尉少卿下。三国魏、晋、南朝宋、北魏官六品,梁六班、陈七品。北齐改名为大理正。 廷尉正官名。秦始置,为廷尉的属官。汉沿置,与监、平同掌平决诏狱。魏晋称正、监、平为廷尉三官。南朝宋齐梁陈及北魏亦置廷尉正,在廷尉改称大理时则称大理正。北齐改称大理寺正。见“大理寺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