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我国各级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常住人口中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低租金住房。这是我国根据居民家庭收入的高低而建立的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廉租住房的主要来源有:(1) 腾退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2) 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用的公有住房,(3) 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4) 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5) 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6)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资兴建或购置的符合廉租标准的住房。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开发、建设和购买廉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但对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予以严格的控制。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必须持有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主管部门按申请者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廉租住房的承租者除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外,还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当家庭收入超过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 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由政府出资建造,以较低价的租金出租给城市中最低收入者居住的一种福利性住房。廉租房政策是政府住房公共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于解决市场在住房上的失败问题。在西方国家,廉租房又称为低租金住房、廉价住房。我国自1999年以来开始探索实施廉租房制度,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等三种方式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申请廉租住房者一般要符合两个条件: (1) 必须是最低收入家庭; (2) 其住房条件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办理手续的程序一般是: 首先由街道办事处证明申请人的低保资格,交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在户口所在地公告; 然后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登记轮候配租,再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放房租补贴或分配廉租住房; 以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对住进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口与收入状况进行定期审核,并视其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按规定停发、增减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 居住环境改造 廉租住房租金 ☛ 00005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