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为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2005年8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14次局务会议通过了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于2005年8月30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 《办法》。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办法》 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