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庙产纠纷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庙产纠纷案 庙产纠纷案1919年春,京师宛平县某僧甲有公庙空房五间,一向作为合村的私塾。有学董遵照章程将原有私塾改设为国民学校,并呈清县公署核准。甲闻知此事后向县公署提起诉讼,言称庙是私庙,改设学校应得到他的同意。县公署在证明庙系公庙后,依据《管理寺庙条例》第十条将原诉驳回。甲复向地方法庭提起控诉,地方法庭依通常民事受理审判。查本案甲僧所在之庙为公庙,且原设有合村私塾,学董改办学校仍属地方公益,公署据情核准也是一种行政处分。此间既无私人财产关系,自不生民事问题。因而地方法庭对于甲僧的控诉能否按通常民事受理审判便成为疑点之一。另外,地方法庭既然依通常民事受理,为何在其判决中却以原审援用《管理寺庙条例》第十条不宜为由,而援用此条例第十一条?姑且不论办理学务本是地方公益,且就私塾改设学校来讲也不能谓之为侵占。何况管理寺庙条例显然属于一种行政规范,地方法庭援用该条例以为判断,就是认为此种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这就又产生一处疑点,地方法庭虽然依通常民事受理控诉,却在判决中使用行政处分,此种判决是否合法。对于这样两点疑点,大理院作出解释:“个人利用行政处分来侵害他人的权利,受侵害人可以以不法行为为理由,对于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审判衙门自应依法受理。本案甲僧系公庙之住持,当然为该庙之代表。他认为学董呈请将庙改变用法是不合法的行为,据此请县诉理,自然具有民事诉讼性质,无论有无理由,均应受理其诉讼及上诉,依法审判。如果认为其权利没有被侵害,固应驳回请求;反过来当法律上侵害属实时,也应判令该学董设法声请更正行政处分,或直接回复原状,赔偿损害。实与直接撤销行政处分不同。至于行政法规,不仅其中关于私权的规定,司法衙门应予适用,其中为解决诉端前提之事项,引用尤属屡见不鲜。该案改变庙产一部为学校,本来就属行政处分,司法衙门毋庸过问。而呈请人的行为是否侵害庙产的权利,自应调查事实,遵循法理,依《管理寺庙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予以处断。此复。” ☚ 赌博绑架案 抢劫杀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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